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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能否進行背景調查,以作為聘僱與否的依據?

因求職者過往不當言行,拒絕錄用會否構成歧視

我國對於就業歧視係採「列舉規定」、「正面表列」,即正面告知雇主不能歧視的項目。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如果雇主以無關工作的特質而拒絕錄用勞工,但該特質卻無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禁止歧視的項目,那麼此歧視就不屬於「就業歧視」。

綜合以上

如果求職者過往因特定原因,而使得其不當言行已為眾所皆知,或在公開資訊中皆可查詢、可得而知,那麼雇主於招募面試時,將之納入評估而不予錄用,其實並不容易構成就業歧視,畢竟:

  1. 並非法定歧視禁止項目

  2. 雇主不動聲色,勞工也難以知悉拒絕錄用的理由
    (雖然雇主有舉證證明沒有歧視的義務,但本件本就難以構成歧視)

簡言之,若平時生活作風比較放蕩不羈,那麼建議還是低調一點、不要隨意PO文分享生活(或者要設定觀看權限),比較不會導致後續產生相關的問題喔!!

當然,還是建議大家要謹言慎行、對自身言行負責,畢竟網路世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雇主能否進行背景調查,以作為聘僱與否的依據?-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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