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表示要給付債務(勞動力),則雇主此時屬債權人,可拒絕領受!
▲雇主拒絕受領勞務(命勞工在家休養),勞工提供勞務一定需要雇主配合(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從屬於雇主)(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一般民眾看到新聞可能會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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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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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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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很可憐」
但我們跟看我們粉專的民眾肯定不是一般民眾,所以當我們仔細看完報導後,就會發現一點怪怪der地方:
「六月初先是被片面告知醫師不看診、不用進公司 」
受領遲延,但雇主如果薪資照給就沒問題
雇主可以主張避免孕期繼續工作對母體產生危害
沒想到居然是個友善職場...嗎⁉
「櫃台裡面竟然坐著兩位不明人士,趕緊報警處理」
勞工被命在家休養,雇主另外安排人員工作
好像是裡所當然的事情
看到不明人士在櫃台好像應該先跟雇主確認才是
公司正在正常在運作,單純看到不認識的人在工作就報警
顯然有點不合乎常情吧
勞工的錯誤選擇,可能導致後續有不利結果
▲圖片來源:勞資手札
首先,談談就勞請求權(要求工作的權利)
目前來說多數見解仍認為勞工沒有「就勞請求權」
但其實這是從民法出發的概念,如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第29年上字第965號判例意旨: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者,通常祇負遲延責任,債務人不得強制其受領給付」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2267 號民事判決:
「按債權人有受領給付之權利,除法律有如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五百十二條第二項等特別規定,契約有特別訂定外,不負受領給付之義務。故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者,通常祇負遲延責任,債務人不得強制其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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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勞動契約是一種雙務契約
勞資雙方互為債權人、債務人,簡單的用以下概念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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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本於勞動契約的債務-勞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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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本於勞動契約的債務-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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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本於勞動契約的債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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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本於勞動契約的債權-勞動力
再把上面的概念,套用以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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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如果依約表示要給付債務,債權人理論上可以「拒絕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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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能強制債權人受領債務,但債務權人會因此負擔延遲責任
更進一步套用勞資關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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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表示要給付債務(勞動力),則雇主此時屬債權人,因此可以拒絕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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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時會負擔延遲責任,也就是規範在民法第487條的「受領勞務遲延」: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所以雇主「付錢」讓勞工在家休息,其實並沒有「直接構成違法」
但在這幾年勞動事件法「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判決中,其實有一點點改變的傾向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勞動事件法第49條之規範目的,非僅暫時性滿足勞工生活上之急迫需求,尚寓有使勞工繼續工作以維持其職業上技能及競爭力,涉及其工作權、人格權之保護,非單純為金錢給付即滿足勞工之本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