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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雇主得否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6.然,經本人詢問,相關人士表示,勞動部105年3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327號令固經勞動部105年4月27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728號令廢止,但應回歸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6日臺(87)勞動3字第03565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係規定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辦理,申言之,女性勞工如未親自哺乳,雇主得使其於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於勞動檢查時,事業單位應出具勞工親自簽署之聲明書或切結書等證明文件,雇主如於勞動檢查「後」始提供之證明均不予採認。

此外,女性勞工縱然已出具證明其於夜間毋須「親自哺乳」,但夜間工作有「集乳需求」時,仍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之適用。

7.從前述說明可知,於妊娠期間之女工,雇主不得使其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至於哺乳期間之女工,如其出具切結書或聲明書切結未親自哺乳者,雇主得使其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該女工夜間工作有「集乳需求」時,雇主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規定給予「集乳時間」。

全觀公司、感恩企管公司及勞資雙贏企管公司董事長簡文成寫於2023.9.20
企業管理制度輔導與人資勞動法令諮詢電話:0972-712-101;0975-391-669


『簡文成專欄』雇主得否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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