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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延長工時」,常見問答懶人包!
※ 解答 2 ~ 5 題:
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有明文規定。
「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 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待命時間」逾原約定之工作時間,致未能依原約定之休息時間休息時,仍屬工作時間,其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屬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有關「 on call班」 是否屬前開待命時間,而應計入工作時間,因現行實務上非在雇主指定場所內待命之型態多元,究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時如何計算,仍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定義,就接到雇主通知後多少時間須返回、沒返回是否有懲處、懲處程度為何、多少人待命輪值、提供勞務與否等因素,綜合判斷並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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