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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連假上班要算加班費!

加班後若要補休,必須由員工自主選擇

新修勞基法目前是規定平常日的加班,與休息日的加班,加班事實發生後,可以由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換補休,目前的補休比例是1比1,也就是加班1小時,可以補休1小時。當然,如果雙方約定優於法令規範會更好

至於國定假日加班後,可否換取補休,目前有不同見解,多數實務見解會認為可以更換,其實本來比例就是1比1,且就算不採捕休方式,本來就可以用調移的方式來處理。

再者,因為國定假日的第9小時之後,適用延長工時規範,若是前8小時不能補休,之後4小時可以補休,邏輯上也不順。所以目前多數看法是認為國定假日補休沒問題的。

 

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行業彈性放假,必須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105 年 1 月 21 日勞動部公告「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這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指的就是八週變形工時。也就是只要是平常週休二日,照著政府行事曆出勤與休假的行業,都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也就可以實施彈性放假了。

此外,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可以比照政府實施彈性放假,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但是在程序上,若有工會必須工會同意,無工會必須要公司內部先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適用八週變形才可以,否則只有跟著彈性上班,其實是不行的。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未滿8小時仍須給8小時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俗稱做1給8),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也就是1.34、1.67倍。這裡主要是因為,雖然只出勤1小時,也已讓勞工無法完整運用1天假日的緣故。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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