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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 重點摘要
3.勞工所受領的給付是否屬於工資:工資影響到退休金、資遣費等計算,只要是經勞工證明是基於勞動關係,而從雇主所得到的報酬,即可推定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工資。雇主若認為某項給付不屬於工資,雇主應負證明之責任。
這點的影響最大,只要勞工所得,都先推論為工資。以往訴訟爭執的都是如年終獎金、夜點費等是否算工資,未來在訴訟中會不一樣。
評析:以往勞資爭議訴訟中,工資認定是爭議很大的一塊,若爾後只要是雇主給予勞工的,都先推定為工資,人資作業上要重新改變。
4.出勤紀錄內所記載勞工的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可作為計算加班費之依據,如果雇主認為某些時段並非工作時間,例如在廠內運動、等人,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這點影響也很大,員工的打卡起迄時間,都先推論為工作時間。
評析:出勤與加班制度要更完善,紀錄也必須要明確化。
5.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於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起訴,減徵或暫緩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減輕勞工舉證責任,雇主負擔更多提出之義務。
評析:降低勞工負擔值得肯定,然仍須避免濫訴狀況發生。
嚴格說來,勞動事件法尚有些細節仍有爭論,整體而言,加快訴訟程序、降低勞工負擔等大方向值得肯定,不過仍看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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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草案的調解程序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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