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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工資為基本工資,並內含1500元全勤獎金者,勞工當月如有遲到早退或請事假或曠工者,工資扣減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工資為基本工資,並內含1500元全勤獎金者,勞工當月如有遲到早退或請事假或曠工者,工資扣減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工資為基本工資,並內含1500元全勤獎金者,勞工當月如有遲到早退或請事假或曠工者,工資扣減標準為何?


回覆:


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又本條項所稱「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係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另,就基本工資之意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0月27日臺(77)勞動2字第24589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項基本工資之訂定,係為保障勞工最低收入,維護勞工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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