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工資為基本工資,並內含1500元全勤獎金者,勞工當月如有遲到早退或請事假或曠工者,工資扣減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問題: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工資為基本工資,並內含1500元全勤獎金者,勞工當月如有遲到早退或請事假或曠工者,工資扣減標準為何?
回覆:
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又本條項所稱「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係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另,就基本工資之意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0月27日臺(77)勞動2字第24589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項基本工資之訂定,係為保障勞工最低收入,維護勞工基本生活。」
再者,依勞動部函釋及法院判決意旨,按月給付之全勤獎金,性質屬工資,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全勤獎金給付標準及扣發方式,得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書中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規範之,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臺(76)勞動字第4560號函:「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可參。
然,應注意者,因勞工於工作日之工作時間有遲到、早退情形,其於遲到早退時間並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依該勞工遲到早退之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基於相同法理,勞工於工作日如有曠工情形,僅得扣減當日工資,迭經中央行政主管機關發布下列函釋闡明: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6月30日臺(82)勞動2字第34335號函
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2)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
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
(3)內政部74年5月17日臺(74)內勞字第313275號函
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是以,勞資雙方如議定,不論大小月,每月均以30日計算,並約定每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為23100元,其中本薪21600元,全勤獎金1500元,則勞工如於當月有遲到早退累計共30分鐘者,依前述說明,勞工每分鐘之工資約為1.6元,雇主僅得扣減48元,勞工當月所得工資應為23052元,雇主給付該勞工當月工資金額如低於23052元,即因有溢扣勞工工資,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同理,勞工當月如有一日曠工者,雇主僅得扣減770元,勞工當月所得工資應為22330元。
此外,勞工當月如有請事假,依勞工請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惟雇主給付該勞工該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26日台﹙77﹚勞動字第14423號函參照),以前述所舉為例,勞工於當月如有請事假1日,雇主亦僅得扣減770元,勞工當月所得工資應為22330元,雇主給付該勞工當月工資金額如低於22330元,即因有溢扣勞工工資,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主管機關亦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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