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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教戰手冊|GoodJob 職場透明化運動
相對的,如果勞工有重大錯誤而符合解僱條件,雇主才能要求當天走人、而不付預告期間工資。 「不定期契約」 = 勞動契約沒有事先約定何時離職 比較特別的是「特定性定期契約」:當某工作內容是整體事業進度的一部分、完成後就不需要額外的或特殊技能的勞工時,可以簽事先約定終止日的定期契約。 如果這種「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三年,做滿三年後,勞工可以終止契約,但需提前「 30 日前」預告雇主。
- 雇主預告期間、折抵工資 = 勞基法 16 條
- 勞工預告期間=勞基法 15 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勞基法第 22 條 2 項、 26 條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勞基法第 19 條
- 禁止資遣解僱期間 = 勞基法 13 條
- 產假禁止資遣解僱 = 性別工作平等法 11 條及 17 條
- 職災禁止資遣解僱 = 職災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23、24 條
- 調解期間禁止資遣解僱 = 勞資爭議處理法 8 條
- 資遣費 = 勞基法 17 條、 14 條 4 項
- 94 年 7 月 1 日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日
- 資遣費勞退舊制算法 = 勞基法 17 條及 84 條之 2
- 資遣費勞退新制算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12 條 1 項
- 謀職假 = 勞基法16條2項
- 勞動部資遣解僱小百科: 謀職假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1] 例如這種時候:
- 沒有勞基法 11 條的資遣理由、卻資遣我
- 沒有勞基法 12 條的解僱理由、卻解僱我
- 在『禁止資遣/解僱期間』被 fire 了
[2] 例如這種時候:
- 資遣前未預告、也未發預告工資
- 應該發資遣費、卻沒發
- 以任何理由扣留工資
[1]詳情及請領條件看勞保局網站 [2]「失業給付」有特別增額給付:勞工離職退保時年滿 45 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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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GoodJob 職場透明化運動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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