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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勞工有多份打工,任一邊的雇主都要幫勞工辦理勞保、勞退嗎?|法律百科
註腳
- [1]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2009/5/1):「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 [4]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至第3項:「
I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II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III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 [5]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6] 應注意的是,合併計算僅限「普通事故」,如果是職災事故,月投保薪資是以最高的計算給付金額,不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合併計算的範圍。相關計算可以進一步詳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107.02.26 ─ 受僱勞工同時在二個單位加保,申請給付時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
- [7]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1款:「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 [9]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6),《104.03.23 ─ 我有2份工作,兩邊雇主都要幫我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嗎?》。
- [10]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 [11]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 [1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 [1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
I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II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之1:「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雇主要怎麼處理假日工讀生的健保、勞保和勞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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