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不回老闆的訊息被扣薪?(勞基法)|晚晴法律事務所
行業有百百種,就算是同性質的公司也會有些許的不同。法律不可能針對這些細微事項一一規定,這樣太死板又擾民。所以公司可以依照自身行業性質與習慣用契約來與員工做出特別規範。
至於表現不佳或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公司也有權做出懲處。扣薪水和罰錢都屬於常見的懲罰。像是上班遲到、當天工作沒完成等,不少公司都會做出相對應的懲處。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但是如果像是前面提到到「下班後回訊息」,還有其他諸如要求女員工上班時只能穿內衣(這例子恐怕有點太極端),此類讓大多數人觀感不佳的規定,已經違反了民法規定,員工沒遵守僱主也不能任意開罰。
民法第148條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此外,就算是合理的規定,僱主也不能過度解讀來作為對員工開罰的藉口。比方說公司規定「工作時間不能擅自離開崗位」,這理論上只是針對員工的礦職偷懶行為懲罰(至少筆者是這麼覺得),但僱主卻將只是單純去上廁所的員工也視為離開崗位給予扣薪的懲處,這怎麼看都是不太合理。所以「違反誠實信用」的懲罰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罰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在修法前其實是最高罰30萬元,但考量到某些公司罰30萬根本不痛不癢,失去了「開罰」的意義,近幾年便修法將罰鍰提高到最多100萬元,好讓無良僱主們記取教訓。
其實僱主們如果平常就跟員工們保持良好關係,員工們本身也是不會對下班回訊息那麼排斥。但硬性規定他人在私人時間的活動,會讓人感冒也是理所當然。
曾經有讀者跟我說,現在工作不好找,就算知道工作有點奇怪或不合法規,還是必須咬牙忍受。筆者曾經協助事務所處理不少相關案件,規定不合理或奇怪的公司其實還蠻常見的。但在那種違法的公司底下工作,到頭來受到最大傷害的往往是員工自身(有些傷害甚至無法挽回)。站在人身安全與法規的立場,筆者並不建議為了錢而替違法公司賣命。
下班時間收到老闆的LINE訊息交辦工作事項,能向公司申請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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