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老闆只用底薪算,合法嗎?|萬狀通-legal885
1.關於加班費,勞基法規定在第24條,明白寫著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基礎計算: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那所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怎麼算出來的?
(1)首先關於工資,只要是屬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屬於經常性的給與,就算名目是「獎金」、「津貼」只要在制度上屬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就會具備工資的性質,例如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也應該算入。
(2)至於平日每小時,如非時薪制而是月薪制,還會牽扯到到底是以當月實際日數計算或約定皆以30日計算的問題,假設以30日計算,每小時正常工時為8小時,所以一個月應該是240小時,再以前面的工資除以240小時,就可以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多少。
(3)舉例來說,如果底薪23800+全勤獎金1000+職務津貼3000,則一個月工資額應為27800,再以這27800/240=115.83元,因此加班費就應該以每小時115.83元為基礎來計算,法條明定加班時數在2小時內是加給1/3,所以這2小時的工資應該為154(115.83×1.33=154)元。
(4)至於基本工資中所說每月工資23,800元,每小時工資158元,分別是指月薪制及時薪制的最低薪資,並不是說時薪制最低工資就應該等於月薪制的平日每小時工資,畢竟月薪制連假日也有給薪水,時薪制則是有做才有錢,二者會有落差是必然的,而時薪制計算加班費時,就相對直覺很多,直接以時薪計算即可,不用再經換算。
3.當然,算這些加班費很讓人頭痛,還好現在很多便利的網站可以利用(採無條件進位至整數):https://labweb.mol.gov.tw/
4.總結一下:加班費依法是要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計算,工資的範圍並不限於底薪,只要屬於勞務之對價,就應該算入。
『曹新南專欄』不能只用底薪計算加班費、投保!!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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