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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天班就得綁十年約,公司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有道理嗎?|法律不難 EZ
#最低服務年限 只有在例外狀況下才能約定
2014年勞基法修正前,並沒有法律特別針對最低服務年限作出規定,因此當時的勞委會(現勞動部)的函釋就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勞雇雙方雖然可以訂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但應注意避免違反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
但在勞基法修正後,考量到雇主與勞工簽立勞動契約,就相當於是勞工同意在工作時間讓雇主來支配自己的身體與時間,藉此交換薪資。在重視個人自由的法治國家,為了避免雇主濫用優勢地位,透過金錢「買斷」勞工的自由或讓勞工自願出賣靈魂,需要立法保障勞工的離職自由,因此原則上禁止訂立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除非有以下 #例外情形: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2. 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 #合理補償 者。
換句話說,只有在雇主願意支出費用讓勞工取得工作上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是基於某些行業的特殊性,雇主同意支付補償金使勞工保持一定時間的投入並避免競爭對手的惡意挖角的情形,雇主才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以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
除此之外,
約定的時間長短還必須「合理」,也就是要考量雇主支出的成本多寡、勞工的可替代性、補償的多寡等等因素,若任意擬定不合比例的期間,就算雇主有訂立最低服務年限的必要,仍然屬於無效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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