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員工月中到職,薪資應如何計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三、勞工月中到職,薪資應如何發給?
由於勞工並未全月在職,因此自然無法領受全額月薪,此點無庸置疑,但假設有二名勞工【A】與【B】,兩人皆與雇主約定採月薪制,每月發給月薪30,000元,而兩人並分別前後到職:
【A】於3月15日到職(大月,31日)
【B】於4月15日到職(小月,30日)
此時,【A】與【B】的薪資應如何發給呢?
首先,先看看主管機關怎麼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 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準此,如果勞資雙方並未特別約定,按上揭函釋與實務慣例,皆係採30日推算勞工一日工資,因此月薪總額÷30即為勞工一日工資,其後即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為勞務對價」之概念,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逐日計算、核發勞工當月薪資。
簡言之,當勞工每工作一分鐘、一小時或一天,勞工都能享有工資之請求權利,因此勞工的計算方式應為:
- 第一步,計算每日工資數額:
- 第二步,視勞工出勤日數發給相對應之工資:
故薪資應為1,000元×16日=16,000元
【B】於4月15任職,工作到5月共計提供勞務15日
故薪資應為1,000元×15日=15,000元
請注意,工資請務必採正項加給,而不應「扣除法」計算未足月薪資。
實務中,曾看過事業單位,以「扣除法」如此計算:
勞工月薪30,000元,一日薪資為30,000元÷30日=1,000元
【A】與【B】皆有15日未上班,因此薪資為:
30,000元-1,000元×15日=15,000元
倘若公司採「扣除法」進行計算,此時【A】之日薪為1,000元、共出勤16日,公司卻僅僅發給15日之工資(15,000元),顯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而有受2至100萬裁處之虞。
四、2月份的薪資怎麼辦?
由於2月僅有28日(或29日),因此尚不合乎前揭函釋所定之30日,此時,倘勞工於2月2日到職,倘比照前述規則,縱使勞工該月僅比其他勞工少出勤1日,但按日計算勞工之薪資僅有27,000元,對勞工而言,除了本就未出勤的1日外,該員更少領受了2日工資2,000元(與全月在職28日,得領受30,000元相比),顯屬不公。
因此,針2月任職之勞工,建議有以下作法:
- 【1】仍將2月「視為」30日,即贈送勞工2日(或1日)工資。
於2月2日到職(2月任職27日),但直接以29日計算工資(工作27日再送2日,加上未工作日數1日,剛好30日)。
於2月28日到職(2月任職1日),但直接以3日計算工資(工作1日再送2日,加上位工作日數27日,剛好30日)。
- 【2】特別約定:2月份之日薪資,以曆日計算,即÷28(或29日)計算
2月2日到職,薪資應為:1,071.4元×27日=28,928元。
2月28日到職,薪資應為:1,072元。
然而,選擇第二種作法,請務必與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文紀錄二月之薪資有特別之約定,否則,即會產生計薪邏輯不同的狀況產生。
工資受全額給付之保障,不得任意以工作規則進行罰扣!
本圖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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