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最新公告,資遣預告期與工資算法|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29)日,勞動部發出了有關「預告期」與「預告工資」的最新函釋,並於當日即行生效,本次函釋的重點有:
預告當日不計入預告期期間
民法第 120 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 #始日不算入。」
基上,預告期係以「日」定期間,因此自然適用前揭規範。
簡單說,預告期可以以下列方式計算:
【1】以終止之日往前回推:
假定勞工年資3個月以上不足一年(預告期間為10日)
擬於1月1日終止勞動契約
從終止之日前一日(12月31日)往前推算預告期
因此,預告日應為12月22日
【2】又或者,我們以預告之日,推算終止之日為何日。
假定勞工年資3個月以上不足一年(預告期間為10日)
擬於12月22日預告終止。
自預告日次日(12月23日)往後推算預告期
因此,終止日應為1月1日
預告工資以「平均工資」與「離職前一日(月薪者為月薪÷30)」擇優發給。
過往,有關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僅有以下函釋:
內政部民國75年07月03日(75)台內勞字第419200號函:
「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然而,該函釋系以「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故該函釋實則仍屬於建議性質。
然而,本次函釋即明文提出,以「#平均工資」與「#離職前一日正常工時(#月薪者為月薪除以30)」#擇優發給
要特別注意的是,離職前一日 #正常工時 工資,並不需要納入加班費;但平均工資是把離職前六個月 #所有所得都納入計算(因此需要計入加班費)。
如此一來,倘勞工被資遣前有大量加班,即會顯著地增加預告工資之數額喔!!
因此,建議未來仍應依法給予勞工法定之預告期間為宜喔!!
順帶一提,「平均工資」計算,本會亦曾有專文,以下供參: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233757
勞動部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本圖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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