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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是否一定要在契約終止當日結清?|勞資手札
不過對於工資給付的規範,除了施行細則第9條外,還有以下條文規範:
#勞基法 第21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 #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以上二條文皆明文,工資的給付日期得由 #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一般來說,基於行政作業的原因,鮮少有事業單位會採取終止日結清的方案
此外,其實更重要的一點在於
施行細則第7條明文「給付之方法」得由雙方約定!!
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5條但書:「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簡單說,即雇主已完成勞工準備給付工資的通知
此時即可認雇主已提出薪資給付
勞工因自身因素拒絕履行領受工資之義務(即簽收),而導致延遲領受
該 #延遲責任由勞工負擔,雇主無需負擔延遲給付責任
主管機關不得以未給付工資裁處雇主
不過!!
重點是雇主應該依民法第235條但書規範
以通知或催告等方式
表明已經「準備給付」或「隨時給付」
取代「實際給付」
若雇主沒有通知或催告勞工,則仍屬於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喔!!
新聞來源
:
2021-01-30 ETtoday新聞雲 余弦妙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18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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