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老闆要求我任職後,至少三年才能離職,否則,要賠償高額違約金合理嗎❓❓❓
雇主基於人事訓練成本等考量,
於招募員工時,將有可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的約定,



主要考量雇主支出人力訓練成本後,
員工隨即離職
或短期間內離職
情形,


造成雇主人事訓練費用無法回收



我國勞動基準法雖未就最低服務年限「期間」為限制,
但應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服務年限「事由」及「適法性」的要求,
否則,縱使勞動契約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仍有可能無效





★符合下列最低服務年限事由之一:
1.雇主為勞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及負擔相關費用
;

2.雇主提供合理補償
;


★具備最低服務年限適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考量)
:


常見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工作,例如機師、補習班教師、護理人員及其他需要雇主預先進行教育訓練及無法及時可取代的人力;
但如果僅係一般正常員工教育訓練(例如職務工作所需相關設備、系統流程操作等),或監督管理等,並非專業教育訓練等,則不屬於雇主專業培訓支出,而應屬於雇主一般人事成本支出
。





1.雇主提供補償金額應與最低服務限制應有合理性;
2.如果由員工自行負擔受訓費用,於期滿後始退還訓練費用,可能不符合最低服務年限的事由;
3.雇主因另尋新員工的人事管理不便並非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事由
;

4.雇主僅需符合最低服務年限事由其中一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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