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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未認定前如何給假給薪?|小賀老師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因此,在職災尚未認定前,員工可先申請30天的半薪普通傷病假,30天請畢職災尚未認定而仍有治療/休養需求時,可在2年內不超過1年(包含前述30天)的額度內,申請無薪普通傷病假;超過1年額度職災仍舊尚未認定而員工仍舊有治療/休養需求時,則可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之後認定為職業災害時,原則上就依照勞保局核給天數為職災傷病期間天數,該期間應以公傷病假辦理。

如果在職災未認定前,員工也未主動提出前述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申請,那麼這段期間由勞資協商給薪/給假條件,但經認定後職災傷病期間仍應依公傷病假辦理。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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