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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工作中發生過失致使雇主產生損害,雇主應如何處理?

勞工於工作中發生過失致使雇主產生損害,雇主應如何處理?-HR
▲勞工於工作中發生過失致使雇主產生損害,雇主應如何處理?圖片來源:pixabay,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工於工作中發生過失致使雇主產生損害,雇主應如何處理?

勞工之行為,若確實質造成雇主損害,雇主當可依法要求賠償,蓋民法第184條即有明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成他人損害、負擔賠償責任,實當然之理!!👉但仍需特別注意該賠償金額不得由雇主片面主張,亦不得逕自勞工薪資中扣抵。

工資屬於勞務對價,不得於勞工未同意前逕自罰扣

工資屬於勞工維持經濟生活之必需,若任由雇主苛扣勞工工資,恐使勞工生計無以為繼,故有實有特別予以保障之必要。勞基法中即對工資設有以下特別保障,即工資應 

  • 定期給付
  • 全額給付
  • 直接給付 ,具體規範如下:
  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全額給付):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定期給付):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3.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綜上,勞工縱因故導致雇主實質損害,雇主亦不得於直接未經勞工同意而逕自扣款,雖然實務中許多雇主會主張「勞動契約訂有賠償條款」。

因此賠償屬於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惟此主張並不正確喔!!如以下函釋:

勞動部105 年 08 月 02 日勞動條 3字第 1050131754 號函:
所謂另有約定,限於 #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 ;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也就是說,當勞工對於扣款存有異議時,則無論「事前」如何約定,皆無法作為不發給全薪之依據!!👉雇主若採罰扣薪資作為懲戒規範,請務必於罰扣前使勞工確認同意罰扣之金額與方式。

若勞工不同意罰扣薪資,雇主應如何處理!?

此類爭議其實在調解實務中屢見不鮮,故早就有相關函釋已明確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01 月 05 日(82)台勞動一字第 50325 號函:「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 #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

其實在前面勞動條 3字第 1050131754 號函也有相同說法!!

若勞資雙方對於損害賠償金額存有爭議,則應回歸「司法途徑」以茲處理。

勞工因過失釀成損害,雖然當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但該損害的發生過程、責任與具體賠償範圍、金額,則仍需視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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