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在勞動法裡只有這三項「舉證責任」在雇主!
▲【曹新南專欄】在勞動法裡只有這三項「舉證責任」在雇主!(攝影師:Artem Podrez,連結:Pexels)
只有三項的舉證責任在雇主
以往,民事訴訟一般狀況下,是提起訴訟者(原告),自己要舉證,說明受到什麼損害,要請求被告賠償多少。
不過,在勞動法的世界中,因為很多工時、工資、差勤資料相關的證據,其實都在雇主手上,勞工根本拿不出來,在訴訟舉證上就很不利。
所以,近年修法,就有部分項目,在法條中特別列出,若有相關爭議,這個爭議的證據,應該由雇主提出,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主要有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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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
勞基法第 38 條第 6 項: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以前,當勞工說雇主沒給特休時,勞工自己要舉證;現在,當勞工說沒給特休時,若雇主有給,是要由雇主舉證,拿差勤記錄、請假記錄說明該勞工已於何時休過特休了,或是要拿薪資證明說未休的已經補發工資了。 -
工資認定: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工時認定: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目前只有這三項,是舉證責任在雇主身上,有些朋友說,勞動事件法之後,所有的舉證責任都在雇主身上了,這是不正確的說法。
今天看到的這個判決,就是勞工說每天加班 2 小時,但雇主都沒給加班費,所以用勞基法第 14 條跟雇主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 719,040 元、資遣費 129,108 元、預告期間 30 日工資 77,000 元及各種獎金,加起來 994,491 元。
不過勞工雖然說有晚下班,但沒有證據顯示在加班。而雇主提出證據,公司是加班申請制,而且有提出證據,證明之前勞工有提出加班申請的也沒刁難,也就是反證,所以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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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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