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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染疫是否為職業災害?得否申請公傷病假及職災補償?

5.然而,如採前述嚴格解釋,實與人民情感有違,而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那何以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因與已染疫之同事接觸而遭感染,不屬職業災害?又同準則第18條第2款亦規定勞工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工作相關疾病者,為職業病,何以勞工因執行職務與已染疫之同事接觸而受感染,豈非因執行職務而患「工作相關疾病」,應為職業病?因此,勞動部職安署署長鄒子廉表示:「即使事業單位善盡防疫管制措施,但若員工仍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包括公出)染疫,或在工作場所接觸到確診同事,導致也成為確診個案,職安署都將從寬認定為職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新聞) 

6.隨後,就勞工在工作場所被同事傳染而確診,欲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勞保局回覆,依照職安署公告之「職災因素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註2)如勞工於發病前14日之潛伏期內,其實際工作地點有2個以上確診病例者,其染疫原則上可認定與職業相關,於申請給付時在申請書上應填寫發病前14日內工作場所中共有幾例確診個案,供該局判定。

7.末者,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疪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是勞工主張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因與已染疫之同事接觸而遭感染,擬申請公傷病假及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者,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就前述情形,自應由勞工負舉證之責。

註1:嘉縣工廠群聚染疫勞工申請職災給付 勞保局判定不構成,2022-02-15 聯合報/ 記者魯永明/嘉義即時報導
註2:獨/11種高風險職業 因公確診或群聚可認定職業病,2021-07-28 20:08 聯合報/ 記者邱宜君/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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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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