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勞工參加教召期間確診COVID-19,或其未確診而「同寢室室友確診者」,應申請之假別為何?應如何計薪?
4.此外,兵役法第43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而國防部基於本條第2項之授權制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該「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患病不堪行動,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無法行動,不能在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入營。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接受治療未滿六個月或滿六個月未痊癒。
三、召集期間正值重大傳染性疾病流行,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須自主健康管理。」
而新型冠狀病毒經政府認定為「重大傳染性疾病」,故,當勞工參加教召期間經衛生單位判定確診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國防部將依前揭兵役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患病不堪行動者」及「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於其確診當日辦理解召作業並發給解召令,而勞工一旦辦理解召,不符合「受教育召集」之公假要件,爰應辦理公假之銷假,改按確診者隔離治療申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並依其所請假別計薪。
5.末者,勞工未確診,而其「同寢室室友確診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規定,勞工應按密切接觸者匡列隔離辦理,自111年5月17日起,勞工如已打滿3劑疫苗,可選擇「0天免居家隔離+7天自主防疫」或「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
勞工如未打滿3劑疫苗,僅得選擇「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
而勞工於居家隔離期間申請防疫隔離假;於自主防疫期間,勞工得出勤提供勞務,雇主如要求勞工自主居家健康管理,勞工無須請假,應視為雇主拒絕受領勞工勞務,應工資照給,且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視,勞工如於工作日不出勤者,得申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等假別,並依其所請假別計薪。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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