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沒休完要折換工資,要遞延,都得雙方皆同意!未按法規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
文/胡珈瑋
說到「特休」,這可是不少上班族在厭世的工作日裡可以自行排定休假、以獲得稍稍慰藉的權益之一,而根據勞基法的第 38 條規定,雇主不能擅自取消、縮短特休天數或以各種方式剝奪特休假別!
▲特休沒休完要折換工資、要遞延,都得雙方皆同意,未按法規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近日新北市勞工局卻指出,有勞工投訴自己總共 25 天的特休,公司結算時不但僅以底薪給付 15 天未休工資,另外 10 天被公司片面遞延至下一年。而違法勞基法特休相關規定的事業單位,依法則可裁處 2 萬到 100 萬元。
新北勞工局表示,該名勞工為公車司機,總共 25 天的特休未休完,但公司結算時不但只以底薪給付 15 天的未休工資,剩餘 10 天特休還被公司單方面遞延至下一年,公司除了不按照勞基法折現,又給勞工排滿工作,讓勞工想排特休也休不得!
特休未休完日數經勞資雙方同意可遞延1年,但有一方不同意就要折現工資
面對這樣的狀況,新北勞工局則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雇主必須跟勞工結算未休完的特休,且應按照勞工未休完的特休日數,乘以勞工 1 日工資計發。
如果勞資雙方同意,可約定遞延 1 年(只能1次),但勞資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遞延,則須回歸結算工資的規定!若遞延後還是未休完就得折成工資。
未按照法律規定,事業單位最高可被罰到新台幣100萬元
勞工局也指出,違反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依法可裁處2萬到100萬元!雇主千萬別用底薪或自動遞延苛扣勞工未休畢的特休,需依法給假或結算為工資,否則一旦被檢舉很可能會得不償失。
特休為勞工權益,想放就能放?若遇這情況則不一定
特休是勞工的權利之一,特休假好好放也可以說是鞏固勞資雙方的第一步,即使如此,雖說勞基法保障勞工有自行排定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就能休假、也不必告知休假原因,但雇主、HR 們也不用太擔心,法規有指出,如果雇主在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如碰上年節旺季人力短缺等等,可以和勞工協商調整排程。
而雇主與人資如何因應員工之特別休假排定權?想知道有哪些特別狀況可以和勞工安排特休假期,專區內文章亦有詳細說明,但讀者們還是要注意,除非是真的碰到公司必要狀況,特休還是讓勞工好好放,休不完的假期也要折換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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