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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願意奉獻自己薪資給公司!這樣能直接「拋棄」工資請求權?

勞工願意奉獻自己薪資給公司!這樣能直接「拋棄」工資請求權?-HR
▲勞工願意奉獻自己薪資給公司!這樣能直接「拋棄」工資請求權?(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經HR好朋友編輯後製)

文/勞資手札

回捐 V.S. 拋棄

過去新聞上常見社福機構員工「回捐」薪資,你各位有沒有想過為甚麼要領到薪水後「回捐」?而不是一開始就「拋棄」工資請求權?

首先,我們設定一個假設前提:
「勞工願意奉獻自己的勞務對價(薪資)給公司」

問:在此前提下,勞工能不能直接「拋棄」工資請求權?

可能會有人說,既然勞工是心甘情願當然可以拋棄
法律沒有禁止人民捐獻
看看紫衣神教,師傅賺得盆滿缽滿

但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覺得這個問題,首先要回到勞基法的規範跟性質來判斷

從規範來說: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再看看性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係國家為保障從屬於雇主,在社會經濟地位上顯較雇主弱勢,而無實質上平等地位得以進行締約磋商,以伸張其私法權益之勞工,以公權力介入私法勞動契約規制,俾落實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具有基本法性質之『強行規範』,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故於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後,各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惟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綜合以上,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 雇主有發給工資的義務,而且需要「全額發給」

  • 雇主發給的工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 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的約定,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若再把上面的想法,套用「拋棄」工資請求權的議題之中。

勞基法已明文雇主要全額發給工資,這是雇主在公法上的義務
雇主發工資的行為,是雇主的義務
勞工只能拋棄自己的權利,不能拋棄雇主的義務
(你幫我拋棄繳稅義務,所以我不用繳稅,這能成立嗎?)

再例如以下函釋的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4月08日勞動2字第0980130255號函:
「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給付延長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上開加給工資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其工資請求權不得事先拋棄」

倘若勞工真的不願意請求加班費

可以於「事後」選擇補休
或領到加班費「後」,再將之回捐
但不能一開始就說不要,你不要是你的事情,雇主還是該發

結論:工資可以回捐,但不能事前拋棄

不過實務中會要求回捐,當然不是因為考慮這些東西
應該單純只是因組織有受到薪資補助,所以一定要發一定數額

不然的話,幹嘛回捐?
直接減薪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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