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願意奉獻自己薪資給公司!這樣能直接「拋棄」工資請求權?
▲勞工願意奉獻自己薪資給公司!這樣能直接「拋棄」工資請求權?(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經HR好朋友編輯後製)
文/勞資手札
回捐 V.S. 拋棄
過去新聞上常見社福機構員工「回捐」薪資,你各位有沒有想過為甚麼要領到薪水後「回捐」?而不是一開始就「拋棄」工資請求權?
首先,我們設定一個假設前提:
「勞工願意奉獻自己的勞務對價(薪資)給公司」
問:在此前提下,勞工能不能直接「拋棄」工資請求權?
可能會有人說,既然勞工是心甘情願當然可以拋棄
法律沒有禁止人民捐獻
看看紫衣神教,師傅賺得盆滿缽滿
但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覺得這個問題,首先要回到勞基法的規範跟性質來判斷
從規範來說: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再看看性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係國家為保障從屬於雇主,在社會經濟地位上顯較雇主弱勢,而無實質上平等地位得以進行締約磋商,以伸張其私法權益之勞工,以公權力介入私法勞動契約規制,俾落實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具有基本法性質之『強行規範』,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故於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後,各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惟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綜合以上,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
雇主有發給工資的義務,而且需要「全額發給」
-
雇主發給的工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
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的約定,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若再把上面的想法,套用「拋棄」工資請求權的議題之中。
勞基法已明文雇主要全額發給工資,這是雇主在公法上的義務
雇主發工資的行為,是雇主的義務
勞工只能拋棄自己的權利,不能拋棄雇主的義務
(你幫我拋棄繳稅義務,所以我不用繳稅,這能成立嗎?)
再例如以下函釋的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4月08日勞動2字第0980130255號函:
「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給付延長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上開加給工資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其工資請求權不得事先拋棄」
倘若勞工真的不願意請求加班費
可以於「事後」選擇補休
或領到加班費「後」,再將之回捐
但不能一開始就說不要,你不要是你的事情,雇主還是該發
結論:工資可以回捐,但不能事前拋棄
不過實務中會要求回捐,當然不是因為考慮這些東西
應該單純只是因組織有受到薪資補助,所以一定要發一定數額
不然的話,幹嘛回捐?
直接減薪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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