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靜解僱=職場霸凌?人資注意:員工若被職場冷暴力可以申訴檢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據此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列舉組織內部常見之不法侵害具體樣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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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被霸凌者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被霸凌者的存在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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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試圖貶抑被霸凌者個人、職位、地位、價值與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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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被霸凌者,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欺負被霸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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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被霸凌者、不讓被霸凌者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把被霸凌者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被霸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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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面前輕視或貶抑被霸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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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下或他人面前對被霸凌者咆哮、羞辱或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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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被霸凌者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被霸凌者任何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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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竊被霸凌者的工作成果或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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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被霸凌者的責任增加卻降低其權力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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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被霸凌者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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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被霸凌者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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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被霸凌者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被霸凌者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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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縮短交件期限,或故意不通知被霸凌者工作時限,害其誤了時限而遭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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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霸凌者所說或做的都加以扭曲與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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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是理由的理由且未加調查下,對被霸凌者犯下的輕微錯誤給予沈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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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犯錯的情形下要求被霸凌者離職或退休。
該指引進一步指出,為避免職場內主管或同仁之間利用職務上地位及人際關係等優勢,超越業務合理範圍而加諸職場內同仁精神、身體上痛苦,或使其工作環境惡化之行為,雇主首應致力於建立安全、尊嚴、工作倫理、無歧視、性別平等之反職場不法侵害的組織文化。
被冷暴力霸凌的員工可以申訴檢舉
依前述安靜解僱特徵觀之,若主管或同事對員工有上述行為時,很可能構成職場不法侵害(霸凌),此時員工應該勇敢站出來申訴,要求公司提供保護並介入調查,防止員工被以「安靜解僱」為名行「職場霸凌」之實,此時申訴勞工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3項保護,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事業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請求實施職場霸凌行為的主管、同事個人及雇主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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