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提供給員工的「福利」其實是工資:先以「勞務對價性」予以認定!
▲該筆給付,勞工並沒有每月都領到,因此不具『經常性』、不屬於『工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公司以為的「福利」,原來是工資?
有關工資之定義,可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查得: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工資:指勞工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其實勞基法對於「工資」的定義已相當明確
然而,因該條文末段有「經常性給與」,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有各種「不屬於工資給付」的給付,因此時常導致事業單位產生誤解。
是不是工資,先以「勞務對價性」予以認定
如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明文:「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據此,工作獲得的報酬即應屬於工資,要無疑義。而「經常性」,則應該只是補充認定的依據,而給付名目則更不是影響給付有否工資性質,如以下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9月24日勞保2字第1010028123號函:
「三、上開有關工資之認定,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定,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在非所問。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從上開函釋,可了解以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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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與勞務有對價關係(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即屬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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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名目,不影響是否為工資的判斷(各種獎金都可能是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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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經常性」是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
給付與工作有關且有相關制度規範,即不屬於「非經常性」
「經常性」是以「一般狀況下可否領取」予以認定
從相當久以前,直至近期的爭議案例,都仍有雇主會主張:
「該筆給付,勞工並沒有每月都領到,因此不具『經常性』、不屬於『工資』」
然如前所述,工資之認定依據,仍應以「是否與工作(或表現)具關連性」為判斷,因此純粹以非定期發給而主張不屬於工資,自然欠缺依據。
此外,對於「經常性」之認定,本就非以定期發給為限,如以下判決說明: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66 號民事判決:
「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衹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未必與時間之經常性 有關,而是指制度上之經常性 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惟姑不論勞基法第2條所謂『經常性』給與之定義,究應採取學說所謂『制度上之經常性』、『時間上之經常性』或『信賴上之經常性』何一觀點,然不可忽略者乃經常性之要件仍以勞務報酬具有對價性質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