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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在限度內免稅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又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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