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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全勤獎金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1.07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於1021111日到XX店上班,擔任外場服務人員,因不適應於1124日提出離職,說定做到1130日,也於1130日離職,上班天數為20天,公司承諾的薪資為29,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休假6天,但1216領得薪資為14,513元,我上班天數共20天包含休假4天,但公司的算法是從11/11~11/3016天上班日,29,000÷30=966元,966×16=15,456元,扣掉勞健保943元,為所領得薪資14,513元。其他休假4天及全勤全不給薪,但這期間我並無請假或遲到早退。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1111日到職,擔任服務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1,000元。

2.          本人因個人因素已經於1021130日自請離職,要求資方發給在職期間之工資(包含全勤獎金)5,184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確實是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

2.          勞方工作時間不足一個月,不應領取全勤獎金,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3,864元。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3,864元,並於會議現場當面支付勞方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是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但是資方積欠在職期間之工資及全勤獎金。

2.          資方主張勞方是自請離職,工作時間不足一個月,不應領取全勤獎金,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

3.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一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工資」內涵,凡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還有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應計算在內。因此,全勤獎金亦屬於工資。

4.          經協調後,勞方同意接受不領取全勤獎金,僅領取在職期間之工資。

5.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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