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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權益知多少|法律百科
註腳
- [1]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3]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 [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 [5] 內政部(74)臺內勞字第302665號函(1985/4/27)、內政部(74)臺內勞字第315045號函(1985/5/13):「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6]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1985/6/28):「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 [7]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2015/10/7):「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 [8]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1986/12/26):「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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