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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3星期後,才收到公司的勞動契約終止通知,合理嗎?
預告期間的適用一定要員工服務期滿3個月以上,所以員工在計算預告期間的時候不應該自己計算,再者把處分書當成離職證明這種事情的確是有離譜,所以他也有應注意的事項:
1. 預告期間不是自己算,也要同步與公司確認
2. 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其實是同一份資料
3. 清楚文件的內容再拿去應徵新的工作
三、正規的離職程序會是什麼?
1. 通知主管或人事單位
2. 洽談後確認其離職日期
3. 準備交接工作內容以及相關程續
4. 最後一日同步退保作業
有要簽切結書嗎?有要扣款嗎?我說的程序是網路上都有的程序,我勸企業不要以身試法,再者提醒一下,最好是把離職程序放在工作規則並經核備通過,不要東加一項、西加一項,今天是運氣好沒被上門檢查,一旦被盯上,裁罰是少不了的。
四、文件拿錯還被砍薪資,這勞基法可沒法管了
說實在話如果今天有面試者把通知書與服務證明搞混的話,我也會請客戶不要用,因為這真的有點誇張,不過也要提醒企業,談薪在沒有簽署勞動契約前都是可操作的空間,沒簽前叫『談薪』,簽之後叫『扣薪』,這還真的注意,一來一往是差很多的。
再者勞基法管到的這種情況嗎?抱歉是沒有辦法的,所以不要天天什麼都搞不清楚,因為受害的就是自已的工作權了,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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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海威 /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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