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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勞工從夜班調至日班工作,公司是否得減薪?|林婕兒專欄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目前司法實務在判斷調動合法性時,通常會審酌是否符合前揭五原則,另考量雇主之調動是否涉及權利濫用或不當動機。如符合調動五原則,且未有不當之動機或目的時,其調動即具合法性,勞工有接受調動之義務;反之,調動未遵守該五原則,或有不當動機而涉權利濫用者,則調動不具合法性,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非法調動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除非勞工本人同意且調動符合調動五原則,否則公司除了違反勞動基準法外,也可能涉及懷孕(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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