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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全時月薪勞工加班耽誤用餐而給付之誤餐費,應否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簡文成專欄

雇主因全時月薪勞工加班耽誤用餐而給付之誤餐費,應否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簡文成專欄-月薪

問題:雇主因全時月薪勞工加班耽誤用餐而給付之誤餐費,應否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回覆:

1. 某勞動法講師於群組同學提問,加班誤餐費,應否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其認為避免誤餐費遭認定應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致增加加班費成本,或因未將誤餐費併入而受罰,建議取消加班誤餐費,改提高延時工資給付標準,該講師似認加班誤餐費係屬工資,應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2. 本文認,該講師顯又曲解誤解平日每小時工資定義及誤餐費性質。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延時工資計算基礎,而勞動基準法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有定義性規定,是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下列函釋方式予以解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2字第24007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8月7日勞動2字第0960130677號函:「按月計酬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原公式推算..。」
 

(3)勞動部104年11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8號函:「二、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常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3.另,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定義,在司法判決實務上,亦持相同見解,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至所謂平日工資」,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2)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計算延長工時之工資,係依平日工資為加給標準,所謂平日工資,乃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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