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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言和吧!勞資爭議調解教戰手冊-勞方篇|勞動力量

3.勞工保險加退保資料及勞退提繳資料:如果是牽涉到勞保或勞退高薪低報的事項,最好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這些資料,除了個人可以攜帶身分證件臨櫃查詢以外,還可以透過自然人憑證或勞動保障卡等方式查詢,詳細查詢方式可參考勞工保險局網站

4.其他佐證資料:除了上述資料,舉凡公司的工作規則、員工守則、公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甚至與雇主的對話錄音,如果有必要在未來都可以作為佐證(當然其中不能有公司的營業秘密)。另外如果是牽涉到職業災害權益的請求,還需要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通勤過程車禍時警方作成的相關資料。

(二)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準備好上述資料以後,就可以向勞務提供地(也就是勞工工作地)的勞工局或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除了可以臨櫃方式申請外,部分地區的勞政機關也有線上申請與撤銷調解的機制,詳情可以Google自己工作地勞工局的網站看看。

在申請調解時,必須填寫調解標的與事實經過,而且在調解過程中,其實調解人是沒有義務告訴勞資雙方明確的法令的,因此唯有自己先做好功課,明確知道自己的訴求與對於哪些權益具有請求權,例如到底是要主張回復僱傭關係或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如果是積欠工資或加班費,雇主應給付工資有多少,或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折算金額、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保高薪低報的損害賠償等等。了解法令依據並先計算出要請求的金額,在調解時才會更加順利

此外,一般而言不建議勞方在調解以前先檢舉並要求勞政機關發動勞動檢查,因為如此將會降低雇主跟勞工好好協調的意願,調解不成立而變成要上法院的機率也就提高了。

另外,網路上有許多文章都提到要寄發存證信函,雖然這不是必備的程序,但如果是牽涉到勞方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的爭議時,由於會有30日除斥期間的限制,為了日後可以證明是在除斥期間內提出的主張,勞方最好還是寄發存證信函較為妥當。

(三)依照開會通知書參與調解會議

完成申請後,過一段時間後就會接到調解會議的開會通知書了,如果該時間不能出席也要事先請假或委託代理人出席,否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是會有罰則的喔。

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委員通常會先讓勞資雙方各自陳述訴求,再整理出爭執與不爭執的事項,最後就是針對爭執的事項加以協調,因此有沒有先做好上述的功課就顯得很重要了。另外,要達成調解成立,勢必有一方要退讓(當然通常是勞方),因此勞工在調解以前,最好也先設想自己可以接受的「底線」,雖然放棄自己部分應有的權利很不合理,但還是可以自行斟酌一下請求標的與後續可能付出的時間成本。

啊...再嘮叨一下,雖然會走到調解這步都是雙方有點撕破臉了,但調解過程最好還是要平心靜氣地陳述自己的訴求,如果自己站得住腳,即使調解不成立,未來還是可以在法院討公道。

(四)確認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紀錄在未來面臨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申請暫時失業給付或提供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都有很大的用處,而該紀錄主要是由調解委員登打,因此在勞資雙方確認簽名以前,千萬不要嫌麻煩或不好意思就不提出意見。

例如若是資遣爭議,由於資方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方日後也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因此調解紀錄上一定要請委員加註資方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才會受理失業給付的申請(當然如果日後證明是勞方無理由,失業給付就需要繳回了)。

(五)提起訴訟或向主管機關陳情

如開頭所提,勞資爭議調解一旦成立便會成為勞資雙方的契約或團體協約,雙方當然就必須依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

那萬一調解不成立呢?這時候可以檢具調解紀錄,向主管機關陳情雇主有哪些違法的事實,由主管機關發動勞動檢查,這或許是可以讓雇主與勞工另行和解的一種方式。另外如果還是想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那就必須提起民事訴訟了。

在提告以前,建議勞工朋友們先諮詢專業的律師,或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可以透過該會的勞工訴訟扶助專案申請相關協助,詳細流程與資格則可以參考該會網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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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其實調解只是爭取自身權益的其中一項途徑,我們也不鼓勵少數勞工用惡意的方式向雇主爭取權益(例如明明就自願離職卻申請調解要雇主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而對於雇主或人資朋友而言,最能避免勞資爭議的方式,就是至少要依法給予勞工勞動條件(或甚至更好),並且讓制度透明化以降低不必要的爭議,對組織才能建立長遠發展的根基!


本文由 勞動力量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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