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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匯薪水躲高薪低報是有刑責的!|小編專欄

兩次匯薪水躲高薪低報是有刑責的!|小編專欄-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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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公司會把薪水項目在你的薪資表上做分類,像是績效獎金、主管津貼、交通津貼、餐費補助等等,至於薪資分次給予,可能是擔心員工一領完薪水就不再來上班,或者公司為了財務周轉方便,但不論是哪個名目,按照勞基法第二十三條,工資的給付,每個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所以公司是可以分兩次發薪水,這是合法的。

 

雇主的想法

但關鍵點不是在分多少次領取,而是在投保金額上,是否有高薪低報的情況,就是每個月約定給你的薪資,與實際投保的薪資是否不同,對勞工來說影響是在請領失業給付和育嬰津貼、退休金時,拿到的金額就不同,所以許多的公司真的是妖魔鬼怪到了極點,想盡辦法要省錢,立了許多的名目,在每個月的十號發給的叫做底薪,符合最低基本工資,然後剩下應該給的本薪,就放在過幾天再發,異想天開的要逃離勞保健保跟勞退提撥的緊箍咒,剩下的錢就會變成所謂的津貼....等等各種眼花撩亂的科目名稱,就是想要逃避所謂的最低投保薪資這一塊。

 

刑事責任

一般勞工並不了解這部分,畢竟勞保勞退,這種事是要退休領錢的時候才有影響,雇主這樣的行為可是有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所謂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得利,在這裡可憐的人資如果沒提醒雇主,是有可能一起陪著雇主有刑責的,這點人資要非常謹慎,不過這通常是要勞工去主動提告,檢察官受理調查後才會起訴,而不是去勞工局申訴就有。

 

目前實務見解:

雇主高薪低報、以多保少之行為觸犯
(1)刑法 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2)刑法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3)刑法 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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