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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匯薪水躲高薪低報是有刑責的!|小編專欄

兩次匯薪水躲高薪低報是有刑責的!|小編專欄-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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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公司會把薪水項目在你的薪資表上做分類,像是績效獎金、主管津貼、交通津貼、餐費補助等等,至於薪資分次給予,可能是擔心員工一領完薪水就不再來上班,或者公司為了財務周轉方便,但不論是哪個名目,按照勞基法第二十三條,工資的給付,每個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所以公司是可以分兩次發薪水,這是合法的。

 

雇主的想法

但關鍵點不是在分多少次領取,而是在投保金額上,是否有高薪低報的情況,就是每個月約定給你的薪資,與實際投保的薪資是否不同,對勞工來說影響是在請領失業給付和育嬰津貼、退休金時,拿到的金額就不同,所以許多的公司真的是妖魔鬼怪到了極點,想盡辦法要省錢,立了許多的名目,在每個月的十號發給的叫做底薪,符合最低基本工資,然後剩下應該給的本薪,就放在過幾天再發,異想天開的要逃離勞保健保跟勞退提撥的緊箍咒,剩下的錢就會變成所謂的津貼....等等各種眼花撩亂的科目名稱,就是想要逃避所謂的最低投保薪資這一塊。

 

刑事責任

一般勞工並不了解這部分,畢竟勞保勞退,這種事是要退休領錢的時候才有影響,雇主這樣的行為可是有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所謂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得利,在這裡可憐的人資如果沒提醒雇主,是有可能一起陪著雇主有刑責的,這點人資要非常謹慎,不過這通常是要勞工去主動提告,檢察官受理調查後才會起訴,而不是去勞工局申訴就有。

 

目前實務見解:

雇主高薪低報、以多保少之行為觸犯
(1)刑法 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2)刑法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3)刑法 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固定性給予

這個就視同本薪,就是實際應投保的薪資,很多的公司為了逃避這一塊,想出來這些辦法,想說拚拚看,會不會被查到,所以就刻意跟勞保局提報你的薪資是法定的基本工資,等於沒看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再說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如果存摺裡面,一筆是現金存款、一筆是薪資轉入,代表公司有鬼,因為現金存款在銀行勾稽的時候,是無法勾稽的。因為除非存款五十萬以上,依據洗錢防制法才需要設簿登記,而投保薪資,在該條例的第十四條內清楚記載,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所以如果是每個月固定領取一定薪資的,他就必須繳納該級距的保險費,公司也是一樣必須提繳,如果公司轉帳是約定的薪資一筆全轉,擇日再發獎金,也是轉帳入戶,這就沒問題。

 

結論

因此我們平時可用自然人憑證或電話查詢來去做查詢,藉此來保障我們的權力,畢竟付出該有的勞務那麼雇主相對的也要付出相對的報酬,這才是完美的勞雇關係。


本文由 作者 Mr 熊麻糬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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