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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節金就一定不是工資?|鄧力瑋專欄

(3)公司雖主張各節金是公司盈餘而抽取部分分配與員工,不再另外發放三節獎金,也沒有年終獎金云云。但一般企業應於年度終了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才將盈餘分配予勞工,通常於隔年度年初以「年終獎金」方式發放之。但本案公司,卻在年度盈餘尚未確定前即分配盈餘予勞工,不僅於法不合,也難以採信。


(4)公司在計算勞工資遣費時,也將各種節金計入月平均工資中,更彰顯這些節金都是工資。

 

二、這些「節金」,應否計入提繳勞工退休金的薪資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認為:

既然這些「節金」都是「工資」,當然應該計入提繳勞工退休金的薪資中。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30日保退二字第10260329340號函解釋,可按月(即每月)或按季(即每3個月)申報,故公司主張每年2月或8月調整即可,於法無據;勞工主張按月調整應為有理由。

 

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認為:

同時短報就業保險投保薪資,造成之失業給付差額,公司當然要賠償。


本文由 鄧力瑋老師 授權轉載文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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