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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 街口支付收購愛評網,解僱全體員工爭議評析

『曹新南專欄』: 街口支付收購愛評網,解僱全體員工爭議評析-HR


關於愛評網,是否各說各話? 就目前雙方公開的資訊,持平看待。

大概的狀況是這樣,2006年成立的愛評網,之前是紅谷,三位創辦人+員工,在2018年時已經由中國的美團點評收購,三位創辦人股份出清,變成員工身分,後來美團再委託給客誠科技負責營運。

今年3月27日,愛評網已經由街口公司百分之百出資收購,並指派胡亦嘉登記成為客誠公司負責人。接著幾日溝通,4/1即出MAIL解僱所有員工,除了無資遣費,並表示不付三月份薪資。

 

勞工部分:
三位創辦人薪資過高,吃掉獲利,就當事人的說法,所謂的年薪350萬,其中有1/3是綁其繼續留在愛評工作的費用。
這樣的薪資是否合理,可不可以拿來做被攻擊的點? 個人以為,這是在2018年美團收購時談的勞動條件,從當事人角度,自己創辦的公司交出去,自己變勞工,當然要努力談比較高的薪資報酬啊。這條件談定了,就是雙方協商同意事項。

#年資該認多少,紅谷時期,身分可能未必是勞工,而是實際從事勞務之雇主,也可能是委任經理人,或是具股東身分的勞工,也可能三位各自不同。這同時也要看客誠公司與三位的勞動契約中如何規範,法院如何判定。

#創辦人算不算勞工,美團接手之後,就一定是勞工身分了

#資方請人離開#問資遣是不是貪得無厭? 我只能說,這是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不問才奇怪。

 

雇主部分:
8名員工,直接說 過份曠職,立刻開除,3月不給薪。
>若是曠職,應該具體指出曠職日期,而非以這樣含糊的說法一次解僱。

而如果是之前都沒打卡,但有上班事實,這時未備置出勤紀錄的責任是在雇主身上(勞基法第30條)。

不管勞基法11條的資遣,或是12條的解僱,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定事由,否則即為違法解僱。

不給付薪資也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其餘8位被要求短期內要完成原本非其職務工作,未完成以違反勞動契約一律解職。
>職務調動是否合理? 有無工作規則? 有無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依勞基法第12條的哪一款?

熱門回應
所以是又要招一批新人的意思嗎?
那多累還要考慮到新人培訓一堆雞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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