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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 街口支付收購愛評網,解僱全體員工爭議評析

事假一律不准
>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般而言,公司內會有請假流程,未照流程申請是可以不准假,但是直接拒絕請假,這也是不OK的。

 

#私人物品一律不准帶,否則視為公司財產
>這雖然比較是管理,而非法律問題,但,這是集中營還是軍隊還是監獄啊?

因此,若是一開始就不打算留用員工,依勞基法第20條,應該是由前雇主予以資遣,就完全合法。而非接手後,才全部不給資遣予以解僱。

若是嫌三位員工薪資過高,這是接手前就該評估的。這麼說好了,買一家公司前,營運狀況、財報資料、資產負債等一定會看吧,支出情形、人事成本會不看不知情嗎? 就算真的不用功,不做功課,真的不知道三位員工的薪資,那也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

要變更,當然需要雙方同意,若是協商不成,資方仍要請勞工離開,除了依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有具體法定事由處理外,還有一途,就是以高於資遣+失業給付等加總更高的金額,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契約,就是花錢買斷啦。

因此,接手之後,才做的這些事情,從勞動法的角度,確實是不妥的。

最後,雇主要面對的,還有購買的動機是否是純粹取得店鋪資料,這些資料會被如何使用?
還有據傳以較低的收購價取得,卻立刻將帳戶資金轉移走,甚至造成破產以規避資遣費等。
最後是街口連帶遭抵制的商譽損失,這些都是經營者應慎思的問題。

 

文/曹新南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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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又要招一批新人的意思嗎?
那多累還要考慮到新人培訓一堆雞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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