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罷工,我停年終!」-長榮空服員罷工勞資對抗6個QA解析|蔡晴羽專欄
Q4:長榮發出公告表示,預告將「停發年終」、「停止調薪」、「取消優惠機票」合法嗎?
長榮公司在工會宣告展開罷工投票後,發出聲明表示:
(1)若罷工導致獲利下滑虧損,將暫停年終與年度調薪;
(2)公司自罷工首日起三年暫停員工優惠機票使用,但罷工期間配合出勤者不受此限。
這樣威脅意味濃厚的聲明合法嗎?是否受到言論自由所保障?
考量我國對於工會法等規範,也參考美國「全國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NLRA)的規範架構,我們可以看看美國法的案例。
大家都知道,美國是極度崇尚言論自由的國家,因此NLRA有明文規定保護雇主一定程度發表反對工會的言論。然而,條文也規範,雇主的言論如果涉及「報復、強迫或承諾利益之威脅」,是不受保護的(29 U.S. Code § 158. 8(c))。
在面對罷工爭議時,雇主常見的反制手段是,跟員工和社會大眾告知,參與工會行動後可會能產生的後果。此種「未來的預測」,很有可能就會構成「威脅言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曾作出見解表示,雇主對於「未來的預測」,必須符合三個要件,才不會被認為威脅的言論:
(1)基於客觀的事實;
(2)雇主必須能夠證明預測的後果是顯著且可能發生;
(3)雇主預言的後果,必須超出雇主的控制範圍。
如果不符合這三要件,就是不被許可的威脅言論(See NLRB v. Gissel Packing Co., 395 U.S. 575 (1969)),而可以作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白話:打壓工會行動)之依據。
我們回到長榮的案子來看,目前罷工投票還沒有開始,罷工具體會持續多久也不確定。此時長榮公司真的已經有「客觀事實」能夠「證明」虧損嗎?虧損的結果又是「顯著」而且「可能發生」的嗎?
若長榮沒有任何客觀事實可以確認到底罷工會造成多少虧損?如何可以斷言這樣的虧損,會需要依靠停止員工「三年」優惠機票來彌補?
除此之外,長榮公司表示,其罷工期間參與服勤的員工將不適用聲明的處置辦法。可見這個後果其實完全是長榮公司可以自己控制決定是否發生。更足以證實,這個則「罷工後果的預測」,純粹只是拿來威脅員工的武器,根本不是長榮公司無法控制的後果。
從上述三標準而言,長榮公司的宣示,顯然是一種「威脅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護。而此事實可能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將於Q5時說明),在未來勞方主張資方打壓工會的依據。
Q5: 如果長榮公司之後對參與罷工之空服員實施三年禁止優待票,合法嗎?
首先,我國工會法規定,雇主不可以對於參與合法罷工之勞工,給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也不可以支配介入不當影響工會活動,否則即屬於違法「不當勞動行為」(白話來說:就是違法的打壓工會行為)。(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參照)。
而長榮公司宣稱將在罷工結束後,對於參與罷工之空服員實施三年禁止優待票,明顯已經構成「不利待遇」,而有違法之嫌。
其次,我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即專責決定公司有沒有違法打壓工會行為的政府單位)認為,工會發起罷工期間,雇主對於不參與罷工之勞工給付工作津貼或加班費,必須是因應「實際罷工」期間「突發勞務或過重勞務」之合理對價。舉例而言,針對實際出勤的天數額外給予合理的津貼或加班費才合法。
反之,如果雇主並「非」針對「突發勞務或過重勞務」而「超過」罷工期間之「合理對價」,不僅構成對參與罷工工會會員之「不利益待遇」,同時也會被認定為「違法支配介入工會」之違法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105 年勞裁字第 41 號要旨參照)。
換句話來說,我們可以質疑的是,長榮公司說取消參與罷工的員工的優待票,並繼續給予罷工期間出勤的員工三年的優待票,這樣的差別對待,真的是「合理」的對價嗎?這中間的對價到底是什麼?不論罷工期間實際配合出勤的具體情形,一律用「三年優待票」來作「對價」嗎?這樣到底是合理對價,還是只是用「不合理的重賞」與「不合理的報復」來分化工會?這顯然不言可喻。
Q6:空服員工會罷工,跟我有關嗎?
罷工,真的是勞工「忍無可忍,不能再忍」,才採取的最後武器。
罷工期間空服員也必須承受沒有薪水、可能會被公司違法秋後算帳的威脅和心理煎熬。
而堅持這麼做的唯一原因,就是出於對自己公司的熱愛。
希望透過體制內的手段,爭取自己的權利而非放任公司的不良制度繼續運作。本次長榮空服員的訴求,同樣也包括改善過勞航班增加外站休息,而勞動條件提升,對於空服員而言,也能有健康的身心提升服務品質,回饋給所有的旅客。
在同屬「過勞之島」的我們,常常都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而我們現階段能做最美的事情,就是持續的「關心與同理」。
透過「關心」了解,並「同理」各行各樣的處境和艱難,一起用輿論支持願意為自己挺身而戰的勞工、工會,也就盡快能促使長榮公司出面協商,解決爭議,化罷工之準備於無形之中。
本文由 蔡晴羽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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