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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上路後,事業單位應留意之請假規範|沈以軒專欄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上路後,事業單位應留意之請假規範|沈以軒專欄-HR

 

【宇恒週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上路後,事業單位應留意之請假規範

 

壹、同婚專法前提說明
2019年05月17日,立法院經過了數小時的逐條表決,在當天即三讀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同婚專法),其中第4條便規定了性別相同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同婚專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另外,依據同婚專法第24條之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中(例如: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解釋,於同性婚姻關係中亦可準用(第1項);但是,民法本身僅限於民法總則編以及債編有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同性婚姻關係中始可準用(第2項),至於民法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則無在準用之列,而應回歸同婚專法之規定。據此,本期宇恒週報也藉此撰文提醒事業單位應留意其他法律中有哪些規定是賦予「配偶」這個身份所應有的權利,以及適用上之相關爭議問題。

 

貳、宇恒提醒暨請假規範相關問題之探討
Q1:成立同性婚姻之二人,可否向事業單位請「婚假」?
依據同婚專法第4條之規定,性別相同之二人既有「結婚的事實」,再依同婚專法第24條第2項準用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事業單位即應給予勞工婚假8日且工資照給。至於勞工請婚假時,只須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身分證背面之配偶欄等有記載結婚的資料,即可作為證明文件。另外,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三字第1040130270號函釋之意旨,勞工請婚假之期間則是自結婚登記前十日起算三個月內請畢,但若經雇主同意後,可以延長請假期間至一年內請畢。

 

Q2:成立同性婚姻之二人,可否向事業單位請「喪假」?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之規定,「配偶」喪亡、「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配偶之祖父母」喪亡,事業單位應分別給予勞工喪假八日、六日、三日來處理治喪事宜且工資照給。勞工請喪假時只要能證明與喪亡之家屬具有婚姻關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身分證背面之配偶欄)或一定親等之親屬關係,並出示訃聞或死亡證明等文件,事業單位即應依照前開規定給予勞工喪假。此外,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配偶喪亡時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喪葬津貼作為治喪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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