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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實施做4休3彈性工時制,勞工之工作日或空班休息日遇國定假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加班10小時者,當日加班工資應如何計算?|簡文成專欄

雇主實施做4休3彈性工時制,勞工之工作日或空班休息日遇國定假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加班10小時者,當日加班工資應如何計算?|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實施做4休3彈性工時制,勞工之工作日或空班休息日遇國定假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加班10小時者,當日加班工資應如何計算?


回覆:
1.按勞工如為全時工作者,即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排定5日,計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40時,其工作日如遇內政部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使勞工於當日放假,免除其提供8小時勞務之義務,並依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又雇主如徵得全時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加班者,加班時數在正常工時8小時以內,應再加發一日工資,逾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且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所定標準計給延時工資,並有下列函釋可參:


(1)內政部75年9月16日臺(75)內勞字第434652號函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工資應依本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釋辦理。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勞工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時,停止假期之工作時間,包括延時工作工資皆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3月1日臺(77)勞動2字第03458號函
關於勞工於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翌日補假日照常工作,未達八小時及超過八小時工資如何加給疑義,依內政部75.9.16臺內勞字第四號函釋,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臺(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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