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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實施做4休3彈性工時制,勞工之工作日遇國定假日,雇主得否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簡文成專欄

雇主實施做4休3彈性工時制,勞工之工作日遇國定假日,雇主得否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實施做4休3彈性工時制,勞工之工作日遇國定假日,雇主得否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


回覆:
1.按勞工如為全時工作者,即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排定5日,計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40時,其工作日如遇國定假日(即內政部所定休假日),雇主應使勞工於當日放假,免除其提供8小時勞務之義務,並依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2.事業單位如實施之出勤方式採「做4休3」,即每週工作日排定4日工作日,休息3日,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即將每週原本工作5日之其中1日8小時正常工時平均分配2小時至其餘4日工作日,原本工作日之8小時經平均分配至其他工作日而形成空班休息日,例如每週排定週ㄧ至週四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週五為空班休息日,週六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並依前述方式例行性依序循環排班者,係事業單位實施2週彈(變)形工時或4週彈(變)形工時,依同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0條之1規定,須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且制度上實施程序,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而私法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尚應取得勞工本人同意,始符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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