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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找不到人接替」拒絕同意申請育嬰假,該怎麼辦?|林婕兒專欄

雇主以「找不到人接替」拒絕同意申請育嬰假,該怎麼辦?|林婕兒專欄-HR

 

【案情】

小美在107年5月擔任托嬰中心保母,108年3月產假結束, 4月以LINE向托嬰中心提起有意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托嬰中心告知小美只要確定育嬰假起訖日期並與替代人力完成交接,且提出書面申請即可,但托嬰中心一直沒有招募到新員工,導致小美育嬰假申請被拒絕,並表示如果小美堅持要請,則需要賠償校方相關損失,小美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申請育嬰假的要件】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而所謂「正當理由」,包括受僱者之配偶在服刑、服役或失蹤等員因未就業。

 

【雇主得否拒絕?】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值得注意的是,如小美未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托嬰中心要求補正事後卻無補正,則小美未完成育嬰假申請的法定要件,此時托嬰中心始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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