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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還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林婕兒專欄
【失業給付申請資格】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非自願離職。
- 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勞工非自願性離職並符合就業保險法申請資格,可持非自願離職證明辦理失業給付申請;另雇主欠薪、未按時發薪,屬於勞基法第14條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範圍,符合非自願離職情事,亦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持「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會議紀錄」亦得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勞工因「離職事由」與公司發生爭議,導致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無法解決,此時勞工可持勞資協調「不成立」之會議紀錄及身分證件至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但必須注意,會議紀錄內容必須清楚載明「非自願離職」事由,就業服務站才能協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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