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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內容登載「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歡迎中高齡人士」,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林婕兒專欄
【就業歧視】
根據勞動部行政函釋,「就業歧視」是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就業歧視分成兩類:
(一)直接歧視:可以清楚透過雇主的決定或措施來判斷,例如因員工懷孕而解雇、或直接指定聘用男性,上開限制與工作毫無關聯。
(二)間接歧視:雇主的決定或措施表面上雖然中立、友善,但實質上卻對於特定或不特定族群造成不利影響。
徵才廣告內容登載「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歡迎中高齡人士」,恐造成求職人因自身非「二度就業婦女」或「中高齡人士」而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致生影響求職者就業機會之結果,已涉悖離前項就業平等原則,雇主亦構成違反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2月15日之勞職業字第1000506072號函
- 新北市政府防制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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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婕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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