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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部分工時員工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假別? ∣ 林婕兒專欄
【產假】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份工時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產假,但產假須「連續」計算。
【安胎假及育嬰留職停薪】
基於母性保護的精神,部份工時勞工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之必要,雇主應按所需期間,給予安胎假,另如產後有照顧3歲以下幼兒之需求,雇主應依勞工所提期間,給予育嬰假,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算。
【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時依比例計算。
※計算方式:平均每週工作時數/40小時*應給予請假日數*8小時
【生理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爰每次以「一日」計給為原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40之比例計算
【哺(集)乳時間】
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給予,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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