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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勞基法第10-1條「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之利益」之類型化區分─以民事法院判決為觀察中心|沈以軒專欄

叁、宇恒法律事務所之分析暨結論
綜觀前述類型化判決整理,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之判斷,誠然因勞工個人家庭生活需求不同而異其結果,建議主管面對此爭議時,應多傾聽勞工實際需求,並如實記載於溝通協調紀錄中,再攜回與人資法務部門溝通有無調整或其他配套措施之空間,絕對有助於法律風險之降低,避免衍生後續相關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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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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