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週報】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法律關係之區辨—從Uber eats外送員爭議談起|沈以軒專欄
(三)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僱傭與承攬關係間的區辨,重點不在於雙方所簽定合約之名目為何,而視實質上有無從屬性而定。而所謂從屬性,實務上分別從人格、經濟及組織等項目綜合判斷,精要文字如下:
1.人格從屬性:即「業者指揮監督強度」,若外送員得拒絕排定工作,甚或業者單純只推播載送機會,而未指定須由哪位外送員執行,則人格從屬性甚弱。反之,不論是出勤天數與時間起迄,或是運送貨物之對象、地點,均由業者片面指定外送員執行,外送員無自主裁量空間,則人格從屬性甚強。
2.經濟從屬性:即「營運成本負擔主體」。若運送車輛之提供,與運送過程中相關費用(例如:加油費、回數票、過路費、維修保養及各項稅賦等),均由外送員自行負擔,業者再以每趟比例抽成給付外送員報酬,則經濟從屬性甚弱。反之,外送員無庸負擔任何營運成本,單純領取運送過程的時薪或日薪,則經濟上從屬性甚強。
3.組織從屬性:即「業者員工管理規章遵守程度」,若外送員提供勞務過程中並無曠職、遲到問題,亦無相關獎懲、考核、升遷制度適用,甚至閒暇之餘得為其他業者載運貨物另得相當報酬,則組織從屬性甚弱。反之,外送員地位與業者所屬員工一樣,均須遵守公司內部各項管理規範,則組織從屬性甚強。
(四)總結:
本次由於Uber eats變更獎勵制度所衍伸僱傭與承攬關係區辨的議題,連帶影響業者要否負擔勞動法令之相關雇主責任,及為外送員投保勞健保與提繳退休金之法定義務。惟細觀現行外送平台與外送員的法律關係,相較於一般傳統勞務工作者而言,前開各項從屬性標準較不明顯(提醒:最後認定結果仍請提供相關契約規章內容個別判斷)。惟附帶說明的是,無論性質屬僱傭或是承攬契約,契約內容既由雙方合意約定,則嗣後均不宜由一方片面調整變更,如欲調整變更,仍應得他方之同意較為妥當。
(本文同步刊登於宇恒勞資錦囊部落格:http://yuheng27005488.pixnet.net/blog )
延伸閱讀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lihi.vip/g9dSj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