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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之正常工時逢颱風時,勞工應否出勤?|簡文成專欄

工作日之正常工時逢颱風時,勞工應否出勤?|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工作日之正常工時逢颱風時,勞工應否出勤?

 

回覆:
1.鑑於勞資雙方均提出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爰邀集勞工團體、資方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多次研商,制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來規範有關天然災害定義、雇主要求出勤之程序、勞工出缺勤之工資給付及其他事宜,用以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並於98年6月19日發布。


2.該要點之第3點明訂工作日逢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雇主如因業務性質之需要,必須使特定勞工照常出勤上班者,應由勞資雙方事前妥為約定;企業內部有工會時,應先徵得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則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3.惟應注意者,前揭「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是,勞工工作所在地、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等,經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或者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該管轄區首長依前述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然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將前述情形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從前揭要點規定可知,工作日逢颱風時,勞工究宜否出勤,應以勞工之生命安全為首要考量,於有危及勞工生命安全,致勞工未能出勤或延遲到工,因前述情形不可歸責於勞工(民法第266條及第230條參照),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5.此外,基於工資為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勞工如因前述情形而未出勤,自無權請求雇主發給工作日因颱風未出勤之工資;如係部分工作時間有遲延到工未提供勞務,就該段未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工亦無工資請求權(民法第266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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