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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不贊成以勞基法管理外送平台∣曾翔專欄

為什麼我不贊成以勞基法管理外送平台∣曾翔專欄-foodpanda

 

還是照例要先聲明,我沒有說平台不用負責,我也不會說甚麼這是打壓新創。

說真的,講自己的想法和意見還要先聲明,真的是很煩很悲哀的事情。我一直在講的是治理工具手段的彈性,制度和工具都是設計出來的,沒有那種有從屬性就非得一定適用勞基法的道理,如果有工具能同樣來處理工作者的風險,為什麼一定非得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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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礎法律關係未明

我其實很好奇現在出來喊的有幾個人認真用過平台、分析訪談到足夠的樣本能夠做出普遍具備從屬性、是僱傭關係的結論。以我目前得知的資訊,勞動部委託研究案都還沒結案,在基礎研究都還沒了解之前,這次勞動部根本就只是順著媒體平息聲浪而已。

平台會有僱傭工作者,我從不否認,同樣地平台也可能是單純承攬工作者,這也無庸置疑。

因此我一直很想問一個問題,針對平台和工作者的基礎法律關係與法律介入保護,我們預設有從屬性才適用勞動法保護,假設後續真的有工作者被判定不是僱傭而是承攬,那麼我們就不管這些承攬工作者了,他們的社會風險就兩手一攤嗎?

二分法的治理工具不就是會產生這種問題嗎?

老實說平台的設計、金流、使用條款差異那麼大,甚至同一個平台也有許多不同型態的工作者。我的想法是與其要去細分不同平台屬性或是同一平台不同工作者的屬性而適用不同規範,為什麼不繞過這個基礎身分問題,直接以平台本身或是平台衍生的主要議題為規範對象來處理就好?

別忘了保險業務員的殷鑑不遠,學勞動法的人都知道從屬性理論實際上就是一個具有模糊伸縮空間無敵難用的概念,甚至吵到大法官解釋出來還是沒解決,那為什麼還要繞在這個本就不好判斷的概念基礎上來談治理,而且每個都是事後個案判斷,這樣真的會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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